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2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不動產物權登記之訴訟,是否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應視其請求權之基礎法律關係為何而定,如係基於物權之法律關係而請求,則有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

1 項之適用,如係基於債權之法律關係而請求,則非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經查,依原告所訴之事實觀之,其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係基於民法第767 條規定,行使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9-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