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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3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被 告 乙○○

號2樓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議事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21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庭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日期:2009-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