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35號上 訴 人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查閱議事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關於查閱聯成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財產權訴訟事件,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