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0號原 告 丁○○○
乙○○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丙○○ 住臺北市
身分證統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內容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伍拾陸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肆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