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0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叁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