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02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惟查原告追加訴訟標的,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之價額共為新台幣貳佰捌拾伍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尚欠新台幣壹萬柒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