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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重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被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複 代理人 己○○○被 告 乙○○特別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93號生父死亡後之認領事件民事訴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30 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剩餘財產事件,因訴外人覃鼎諺及其法定代理人覃瓊逸主張覃鼎諺為被繼承人丁耀華之子,已另案向繼承人即本件兩造提起生父死亡後之認領訴訟,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97年度親字第93號審理中。又訴外人何蘭詩主張被繼承人丁耀華積欠其債務,已另案向繼承人即本件兩造提起清償債務訴訟,現由本院97年度重訴第330 號審理中。則本件繼承人之「人數」及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財產之「範圍」,須以前開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93號生父死亡後之認領事件及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30 號清償債務事件判決結果為斷,本院認有該前述事件全部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秀雲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裁判日期:2009-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