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代理人 丙○○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楊士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代理人 丙○○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楊士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