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69號上 訴 人 趙芝明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被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陸拾肆萬玖仟貳佰肆拾元(計算式如附註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貳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計算式如附註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柒拾元(以上本訴、反訴共計新臺幣伍拾柒萬零伍佰伍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程翠璇附註:
1.本訴部分:原判決命上訴人趙芝明返還土地面積共計247.63平方公尺(59.52+59.52+36.97+30.66+4.74+29.27+26.95=
247.63)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247.6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8,000 元/ 平方公尺=36,649,240元。
2.反訴部分:上訴人趙芝明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之房屋(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 000000 0號及11081 、11082建號)登記面積共計119.04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50,700元x 面積11
9.04平方公尺x5%x15年=4,526,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