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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05號原 告 己○○被 告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甲○○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上 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被 告 丁○○ 住臺北市

丙○○ 住臺北縣戊○○ 住臺北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同意書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元。

㈡原告起訴以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然未載明其

法定代理人,應補正被告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日期:200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