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律師
丙○○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名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康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共 同 陳國雄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介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