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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91號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臨時管理人)被 告 丙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乙○○ ○○○ ○.

甲000000 0.

W illiam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98年7 月20日98年度整字第1 號終止重整程序裁定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之訴,係以本院96年度整字第1號重整事件程序是否繼續為據。惟上開重整案件,經本院於

98 年7月20日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如該裁定確定,則重整程序終止,原告提起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之訴,即無確認利益,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裁判日期:201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