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91號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即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律師
呂正樂會計師被 告 丙0000000.法定代理人 乙○○ ○○○ ○.
甲000000 0.丁000000 0.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8年度整字第1 號重整事件之終止重整程序之
裁定是否確定,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3 月25日裁定命在該重整事件之終止重整程序裁定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重整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8年度整字第1 號重整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