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62號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被 告 乙00000000.
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000 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