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08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契約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本件被告臺北市政府並已具狀聲請移轉至上開合意管轄法院。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由上開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徐瑩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