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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19號反訴 原告 李黃梅

李潔婷李崇維李崇聖李潔淑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迺良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7,955 元(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以反訴原告陳報系爭土地每坪每年之租金新臺幣1200元,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之面積為119 平方公尺〈即35.9975 坪〉,則15年的租金為1200*35.9975*15 =64795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