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43號原 告 辰○○
寅○○癸○○壬○○
庚 ○戊○○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正展律師被 告 乙○○
丑○○子○○巳○○甲○○丙○○許月姮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被 告 辛○○
丁○○己○○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被 告 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