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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43號原 告 辰○○

寅○○癸○○壬○○

庚 ○戊○○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正展律師被 告 乙○○

丑○○子○○巳○○甲○○丙○○許月姮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被 告 辛○○

丁○○己○○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被 告 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登記
裁判日期:201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