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5號主參加原告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複 代理 人 張勝傑律師主參加被告 丙○○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杜孟真律師林雅慧律師主參加被告 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減資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七六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6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施月燿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