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5號主參加原告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複 代理 人 張勝傑律師上列主參加原告與主參加被告乙○○、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減資股款事件,主參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