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5號主參加原告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怡騰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林恆志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何方婷律師主參加被告 羅玉珍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林雅慧律師杜孟真律師主參加被告 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減資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6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5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經判決後,業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8 號判決,嗣經上訴於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97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終結,有上開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則上開案件既已終結確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施月燿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