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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5號上 訴 人即主參加原告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立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玉珍、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減資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標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給付減資股款
裁判日期:201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