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955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之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支付命令之記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