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中華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田振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君毅間確認解聘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算式:30090+60180+27702+60180+60180+60180+60180 ×12+24552+14042=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