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7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昕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昕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昕逸公司)之清算人,昕逸公司已依公司法規定完成相關清算程序並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昕逸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管人云云,並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簿冊文件保存清冊各1 件為證。
三、惟查,因昕逸公司尚有財產現金新臺幣(下同)6,616 元,且目前尚積欠稅款85萬5,031 元,故本院並未核備其聲報昕逸公司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字第17
5 號清算完結、98年度司字第2 號呈報清算人等卷證,查核屬實,堪認昕逸公司清算程序尚未完結,是聲請人逕行聲請法院指定昕逸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