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8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眾銓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淑琴為眾銓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係眾銓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以本院99年度司字第185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該公司選任林淑琴為其簿冊文件保存人,故伊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眾銓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本院指定林淑琴為眾銓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