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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95號聲 請 人 張秀夏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8年度司字第274 、275 、277 、282-286 、

288 、289 、292 、294 號選任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張秀夏律師於擔任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期間之報酬,酌定為每月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繁簡、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法人酌給第1 項臨時董事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定之,公司法第20

8 條之1 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非訟事件法雖均未就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給付加以規定,惟因法人臨時董事與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產生,均為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任之,以代行董事之職權,其本質相同,故就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報酬之給付,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 項規定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8年度司字第274 、

275 、277 、282-286 、288 、289 、292 、294 號裁定選任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新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後,隨即於98年8 月26日召開第一次臨時管理人會議,討論業務交接及繼續營運等有關事項,其後並陸續召開20餘次之臨時管理人會議,及定期召開主管業務會報會議,另為處理各項緊急事務,尚不定期召開部門主管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開會時間均長達3-5 小時,而每日處理雅新公司營運之人事、財務、訴訟、報表、稅務、電子郵件、內部聯繫討論事項、公文、債權協商等事務,亦需耗時2-3 小時。又聲請人接任雅新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後,有甚多債權人對該公司其提起訴訟或強制執行,聲請人為避免公司資產遭凍結而無法營運,一方面與多數債權人達成在終止重整抗告案件裁定前暫不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之協議,另方面亦積極爭取雅新公司大陸東筦廠之重整主導權,並已於98年12月及99年2 月初經東筦中院裁定通過重整計畫。此外,聲請人亦著手整理雅新公司轉投資公司之業務,辦理歇業、解散、人員資遣等事宜,並聘請顧問協助處理公司相關業務,且其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尚需承擔公司代表人之法律責任,肩負之責任與義務甚為繁重,為此,請求酌定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之報酬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5至30萬元,或按實際工作時數,以每小時6,000 元計算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電子郵件、開會通知彙整紀錄、重大訊息公告、雅新公司92年度及93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等為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請求本院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自屬有據。本院爰斟酌聲請人為執業律師,對公司法等相關法令具有相當之專業知識,雅新公司復為資本額及營運規模均甚龐大之公司,且因負債累累,現正面臨各債權人訴請還款或聲請強制執行之景況,聲請人在處理該公司各項業務上,確有運用專業知能,多方談判溝通、歸納整合意見,以作為決策判斷及執行業務依據之必要,責任及負擔不可謂不重,惟相較於正常營運時期之公司業務量及經營模式,或重整期間須執行重整計畫及整理各項債權債務之情形,聲請人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所需處理之公司業務型態相對單純,及其擔任雅新公司之重整監督人期間,經本院核定之報酬為每月20萬元,重整人則為每月25萬元,並考量雅新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利益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之報酬以每月15萬元為適當。至雅新公司股東孫楚秋燕雖具狀表示聲請人有損害雅新公司利益之情事,該公司尚得對其請求損害賠償,聲請人自不得請求給付報酬,且聲請人尚未明確報告顛末,依民法第548 條第1 項之規定,亦不得求給付委任報酬云云,然本院僅係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聲請人之聲請,酌定其擔任雅新公司臨時管理人期間之報酬計算方式,並非命雅新公司給付聲請人委任報酬,則雅新公司對聲請人之報酬請求權是否有其他抗辯事由存在,自不在本件審酌範圍內,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裁判日期:201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