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75號聲 請 人 陳曉帆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呈報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六年一月九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7月9日就任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該公司尚未了結現務,以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爰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