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75號聲 請 人 陳曉帆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呈報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而上開清算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88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述規定,旨在督促清算人執行職務,以儘速完結清算事務,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7月9日就任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該公司尚未了結現務,以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爰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所選任之清算人,並於99年7月23日向法院呈報清算人等情,業經本院調取99年度司字第27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全卷查閱無誤。依前開說明,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即應自聲請人就任之日即起算,而依法本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期間業經本院陸續以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106年1月9日,迄今聲請人不僅未能遵期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竟又無故不依法於該規定期限屆至前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而遲至107年5月23日始再具狀為本件展期清算之聲請。另因公司法第87條第4項僅規定清算人不於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應處罰鍰,法律上並無清算人於完結清算之期限屆滿後始聲請展期清算,亦應裁處罰鍰之規定,故本院即不應准許聲請人所為本件展期清算之聲請,否則,將來清算人如於本院准予展延之期限內完結清算,即無法再依公司法第87條第4項規定裁處罰鍰,如此,則公司法第87條規定清算期限及逾期處以罰鍰之規定,將因聲請人此脫法行為而形成具文。是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