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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22號聲 請 人 陳凱聲上列聲請人因呈報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9 月1 日就任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經本院於99年10月14日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經本院於105 年9 月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106 年2 月28日。茲聲請人以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仍尚未了結現務,以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