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22號聲 請 人 陳凱聲上列聲請人因呈報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民國一0八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0七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