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322號聲 請 人 陳凱聲上列聲請人陳凱聲因呈報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1日就任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升泰公司)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並經本院裁定准予展期至115年2月28日。茲聲請人因升泰公司之債權債務金額尚未確定,而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