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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8號債 務 人 葉華敏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

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民國96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0 號卷,下稱聲請卷,第13至14頁;本院卷第60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500元;並增加以1 年為1 期,共8 期,每期分別清償年終、端午節及中秋節獎金1 萬5,000 元、6,000 元及6,000 元,總清償金額為64萬8,000 元,清償成數為59.5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資產,此有債

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足參(見聲請卷第15頁)。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0萬4,880 元,扣除必要支出55萬9,920 元後,餘額為14萬4,960 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64萬8,00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任職臺北市私立體惠育幼院(下稱體惠育幼院

保育人員乙職,據體惠育幼院提供債務人自98年1 月至12月間之薪資單明細(包含各種津貼、補助、獎金等)(見聲請卷第63至65頁)可知,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2 萬3,000 元,另有年終獎金3 萬元、端午節獎金1 萬1,500 元及中秋節獎金1 萬1,500 元。佐諸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見聲請卷第66頁),債務人全戶為低收入戶,其按月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費5,813 元,則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為2 萬8,813 元(計算式:23,000+5,813 =28,813)。

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佐參體惠育幼院院長出具之租金支出證明單(見本院卷第88頁),債務人與其子女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復酌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見聲請卷第30至31頁),其配偶徐再勝已歿,是債務人須獨立扶養3 名未成年子女徐○○(○年0月出生)、徐○○(○年0月出生)及徐○○(○年0月出生)。以內政部公布99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為1萬4,614元核之,債務人每月支出之生活費(含扶養費)應以至多5萬8,456元(計算式:14,614+14,614×3=58,456)為當。則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2萬4,283元,顯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㈣且債務人每年願分別提撥年終獎金1 萬5,000 元、端午節獎

金6,000 元及中秋節獎金6,000 元,已逾上開獎金數額1/2,以1 年為1 期,共8 期,納入更生方案以增加還款金額,足徵其還款誠意。是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 年,並提撥逾部分年終、端午節及中秋節獎金金額納入更生方案內容,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96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4,││ 5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⑴欄位所示。 ││2.年終獎金,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年為1 期,共8 期,每期在每年3 月10日給││ 付,每期清償1萬5,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⑵欄位所示。 ││3.端午節獎金,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年為1 期,共8 期,每期在每年6 月10日││ 給付,每期清償6,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⑶欄位所示。 ││4.中秋節獎金,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年為1 期,共8 期,每期在每年10月10日││ 給付,每期清償6,0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⑶欄位所示。 ││5.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108 萬7,823 元。 ││6.清償總金額:64萬8,000 元。 ││7.總清償比例:59.57%。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 新臺幣/ 元│├──┬──────┬─────┬────┬─────┬─────┬─────┤│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每期可分配│每期可分配││ │ │ │ │金額⑴ │金額⑵ │金額⑶ │├──┼──────┼─────┼────┼─────┼─────┼─────┤│ 1 │甲○○○資產│777,823 │71.50% │3,218 │10,725 │4,290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2 │乙○○ │310,000 │28.50% │1,282 │4,275 │1,710 │├──┼──────┼─────┼────┼─────┼─────┼─────┤│ │合 計 │1,087,823 │100% │4,500 │15,000 │6,000 │├──┴──────┴─────┴────┴─────┴─────┴─────┤│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 順延一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