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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司家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褚牡丹即 原 告相 對 人 莊正信即 被 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判決宣示許可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參仟零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確定判決宣示許可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29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抗字第10

9 號及本院97家訴更一字第2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律師費新台幣(下同)102,748 元(計算式:57,748+45,00

0 =102,748 )、規費30,726元(計算式:13,695+17,031=30,726)、郵資1,626 元及土地增值稅57,521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則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即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99年度司家聲字第36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用 │27,579元 │聲請人已付││ 一 ├─────────┼────────────┼─────┤│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4,440元 │聲請人已付│├───┼─────────┼────────────┼─────┤│ 二 │裁判費用 │1,000元 │聲請人已付│├───┴─────────┼────────────┼─────┤│ 總 計 │33,019元 │應由相對人││ │ │負擔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