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邱筱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邱阿根之親屬系統表(應列明其父、母、內、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及堂、表兄弟姐妹之姓名、存歿日期及出生別)及該親屬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邱阿根之親屬會議成員事件,則依法自須以被繼承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該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始得為之,惟被繼承人是否確無足夠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致有聲請本院另行指定必要及現存可選任之親屬為親屬會議成員有何人,尤其關於被繼承人之舅、姨、表兄弟姊妹等之有無,均未據聲請人陳明並提出證明,顯與前揭說明不合,而依其情形屬可得補正之事項,本院認有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