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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司財管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代 理 人 黃信偉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明解任遺產管理人之事由。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