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代 理 人 黃信偉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明解任遺產管理人之事由。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