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11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賴淇澳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裁定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合計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零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賴淇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淇澳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96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管理人,並以該裁定暨97年度家催第219 號民事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97年11月21日、97年12月25日刊登公告,期限分別至98年11月20日、99年2 月24日屆滿,另被繼承人賴淇澳於76年3 月5 日死亡,其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亦於84年9 月17日屆滿。經查被繼承人賴淇澳有應領地價補償費為新臺幣(下同)8,291,642 元。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管理報酬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82,916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29,086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 元),則聲請人管理費用總計為112,002 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96號裁定、97年度家催字第219號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報紙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賴淇澳財產總現值計8,291,642 元,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財產總值1%計算為82,916元,墊付費用計為29,086元,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總計為112,00
2 元整,並經本院職權調閱95年度財管字第96號及97家催字第219 號卷宗審核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