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聲 請 人 張沐芝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代管財產管理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裁判案由:代管財產管理費用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