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7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