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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甲○○

丙○○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因99年度家訴字第37號返還代償遺產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開程式,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遺產稅
裁判日期:201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