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何牡丹
陳中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台英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台英陳報為新台幣(下同)180 萬元,依法自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8,23
0 元,惟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家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詹朝傑法 官 郭躍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