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號原 告 立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被 告 集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設定法定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昀蔚裁判案由:設定法定抵押權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