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俊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0年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玖仟捌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