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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7號原 告 權盛時代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錦宗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代理人 蔡文魁律師被 告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宏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6 月8 日上午11時至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權盛時代大樓」現場履勘。

二、定100 年6 月21日下午3 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裁判日期:201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