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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拍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477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相 對 人 勇鉅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虹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虹君(即原設定義務人)於民國92年6 月5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相對人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84

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32 年6 月

4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而經翌日登記在案。上開抵押權經多次變更登記,現義務人為相對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440 萬元,均經變更登記,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可稽。相對人旋於99年9 月1 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1,500 萬元、8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並約定如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而陳虹君於98年4 月22日業將上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詎相對人於99年9 月15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約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629 萬6,253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授信合約書、借款明細等件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 條之2 第

1 項定有明文。從而,聲請人就超出約定最高限額1,440 萬元範圍之部分債權,不得行使其權利,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附表:

┌─────────────────────────────────────────────┐│土地標示 99年度拍字第477號│├─────────────────────┬───┬────┬─────┬────────┤│土 地 坐 落 │地 目│面 積│ 權利範圍 │ 所 有 權 人 │├──┬───┬───┬──┬───┬───┤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 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 │市 區│ │ │ │ │ │ │ │├──┼───┼───┼──┼───┼───┼───┼────┼─────┼────────┤│ 1 │臺北縣│汐止市│社后│社后下│308-31│ 建 │ 30,900 │ 34/10000 │勇鉅金屬有限公司│└──┴───┴───┴──┴───┴───┴───┴────┴─────┴────────┘┌─────────────────────────────────────────────┐│建物標示 99年度拍字第477號│├──┬───┬─────┬────┬────┬───────┬─────┬────────┤│編號│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權利範圍 │ 所 有 權 人││ │ │ │ │主要建築│ (平方公尺) │ │ ││ │ │ │ │材料及房├────┬──┤ │ ││ │ │ │ │屋層數 │樓層面積│附屬│ │ ││ │ │ │ │ │ │建物│ │ │├──┼───┼─────┼────┼────┼────┼──┼─────┼────────┤│ 1 │ 1995 │臺北縣汐止│臺北縣忠│鋼筋混凝│第1 層 │陽臺│ 全 部 │勇鉅金屬有限公司││ │ │市○○段社│三街10巷│土造(4 │100.35 │8.16│ │ ││ │ │后下小段 │34號 │層) │第2 層 │平臺│ │ ││ │ │308-31地號│ │ │ 84.46 │9.56│ │ │├──┴───┴─────┴────┴────┴────┴──┴─────┴────────┤│共有部分:同小段2088建號,面積105.7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4/10000 │├──┬───┬─────┬────┬────┬────┬──┬─────┬────────┤│ 2 │ 2082 │臺北縣汐止│臺北縣忠│鋼筋混凝│第1 層 │ │940/10000 │勇鉅金屬有限公司││ │ │市○○段社│三街10巷│土造(4 │30.80 │ │ │ ││ │ │后下小段 │35號之1 │層) │第2 層 │ │ │ ││ │ │308-31地號│ │ │30.80 │ │ │ ││ │ │ │ │ │第3 層 │ │ │ ││ │ │ │ │ │30.80 │ │ │ ││ │ │ │ │ │地下1層 │ │ │ ││ │ │ │ │ │30.80 │ │ │ │├──┼───┼─────┼────┼────┼────┼──┼─────┼────────┤│ 3 │ 2083 │臺北縣汐止│臺北縣忠│鋼筋混凝│地下2 層│ │106/10000 │勇鉅金屬有限公司││ │ │市○○段社│三街10巷│土造(4 │5,841.51│ │ │ ││ │ │后下小段 │1號房屋 │層) │ │ │ │ ││ │ │308-31地號│地下2層 │ │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