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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整字第4號抗 告 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楠代 理 人 宋重和律師上列抗告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一00年四月一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