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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整字第5號聲 請 人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克剛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鄭涵雲律師黃韻如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緊急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債權人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