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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整字第5號聲 請 人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克剛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鄭涵雲律師黃韻如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緊急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許伯彥會計師為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除依公司法第284 條規定,徵詢各相關機關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公司法第285 條第1 項各款所列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該法第28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群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就該公司業務、財務、資產等狀況、經營負責人執行業務情形及重整方案可行性等相關事項予以檢查之必要,以供本院審酌英群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而為是否准許重整聲請之參考。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人選,該會以民國100 年1 月27日北市會字第1000024 號函推薦許伯彥會計師(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 號4 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任之,本院審酌其學歷、經歷、專業資格及專長項目等一切情狀,爰依法選任為英群公司之重整檢查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