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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整字第5號聲 請 人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克剛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鄭涵雲律師黃韻如律師檢 查 人 許伯彥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檢查人許伯彥會計師之報酬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零玖佰陸拾陸元。

理 由

一、按檢查人,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31

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前經本院選任許伯彥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人已提出檢查報告,應由本院定其報酬。本院審酌檢查人提出之「重整檢查報告書」、「重整檢查工作時間紀錄及公費計算表」、「代墊費用明細表」,及聲請人之意見,認檢查人之報酬應定為新台幣135 萬966 元。

三、依公司法第31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