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10號聲 請 人 張佳瑜律師(即第三人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陳懿轞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張佳瑜律師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上開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陳懿轞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在案,其破產財團之財產於第一次分配後,尚有可供分配之金額新台幣10,515,788元,茲依破產法第139 條之規定,提出破產債權人第二次分配表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予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均於法相合,應予認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於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提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