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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19號聲 請 人即破產管理人 李鳳翱律師即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人上列聲請人因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鳳翱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暨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為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9年間經選任為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執行本件破產事務迄今歷時近4年,無不秉公戮力,已處理之事務包括:通知破產債權人、受理申報債權、檢核剔除非破產債權及依序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破產財團財產及破產人所涉訴訟案件等項,內容亦屬繁瑣,所用必要之撰狀、開庭、帳務清查及法務研究時間,至今累計已達92小時。因本件破產程序已近尾聲,為此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李鳳翱律師前經本院99年度破字第19號裁定選任為破產人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則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應屬有據。次查,本件破產人可得分配之資產為存款新臺幣(下同)245 萬5,724 元;迄至99年11月18日債權申報截止日止,申報債權之債權人為9 人,經聲請人審核並迭次對部分債權聲明異議,據本院裁定剔除債權金額117 萬9,460 元後,債權人計為8 人,破產債權總金額為812 萬2,947 元;而本件破產事務進行迄今已逾4年餘仍未終結,聲請人於此期間,因辦理閱覽卷宗、撰擬相關書狀、釐清破產債權人人數暨其債權額、與各破產債權人接洽與進行相關訴訟及非訟程序、清查破產財團之資產、請求銀行移交破產人財產至破產專戶、向稅務機關查詢有無留底稅額可資退稅、依債權人會議決議處分破產財團所屬無財產價值物品、向本院陳報破產進度等事項,已費時約達92小時,可認本件破產事務尚屬繁瑣,耗費聲請人時間、精神、勞力非輕等情,業經本院核閱99年度破字第19號全卷無誤,復有聲請人提出之破產管理人工作表存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執行之成效、暨破產財團資產總額、破產程序尚須持續進行、債權人及破產人利益,並參諸臺北律師公會會員收受酬金辦法,暨聲請人並未另行請求助理人員薪資、文具用品費用、電費、電話費或油資等雜項費用等一切情事,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0萬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5-02-03